⒈ 唐时称被告人的自白状。
⒉ 宋代士人谒见时的名帖、谒刺。以多亲笔书写,故称。
⒈ 唐 时称被告人的自白状。
引唐 皇甫枚 《三水小牍·王公直》:“所由领 公直 至村,先集邻保,责手状皆称实,知 王公直 埋蚕,实无恶跡。乃与村众及 公直 同发蚕坑,中唯有箔角一死人,而缺其左臂,取得臂附之,宛然若合。”
明 丘濬 《大学衍义补·慎刑宪·戒滥纵之失》:“武后 谓侍臣曰:‘顷者 周兴、来俊臣,按狱多连引朝臣,云其谋反,中间疑有不实,使近臣就狱引问,得其手状,皆自承服,朕不以为疑。自 兴、俊臣 死,不復闻有反者,然则前死者不有冤耶!’”
⒉ 宋 代士人谒见时的名帖、谒刺。以多亲笔书写,故称。
引宋 周煇 《清波杂志》卷十一:“绍兴 初,士大夫犹有以手状通名,止用小竹纸亲书,往还多以书简,莫非亲笔。小官於上位亦然。”
宋 王明清 《玉照新志》卷三:“明清 家旧有 常子允 元祐 中在馆阁同舍诸公手状,如 黄、秦、晁、张 诸名人皆在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