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·清定制谓开垦荒地,满规定年限(水田六年,旱田十年)后,就按照普通田地收税条例征收钱粮。科,科税。参见:升科。
⒈ 登科,及第。
引唐 贾岛 《送雍陶及第归成都宁亲》诗:“同日昇科士,谁同膝下荣?”
明 清 定制谓开垦荒地,满规定年限(水田六年,旱田十年)后,就按照普通田地收税条例征收钱粮。科,科税。 明 范濂 《云间据目抄》卷四:“苟可修復故道,不妨动众劳民,万一不可,亦藉升科补之。”
清 龚自珍 《乙丙之际塾议第二十》:“则歷任州县升科,以达于户部矣。”
章炳麟 《代议然否论》:“而 新疆 与东三省,其陇亩往往未升科,纵升科亦必不能过 辰 沅。”
⒈ 旧制凡开垦田地,满一定年限后,按照普通田地赋则纳粮,称为「升科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