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名。宋天圣初改通判为同判。
⒈ 官名。 宋 天圣 初改通判为同判。
引宋 周密 《齐东野语·避讳》:“本朝 章献太后 父讳 通,尝改通直郎为同直郎, 通州 为 崇州,通判为同判。”陈垣 《史讳举例》卷五:“同判者,通判也。 天圣 初, 章献刘太后 临朝,避其父讳,凡官名地名通字皆易之,后崩即復旧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