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注销并加附记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七·公事》:“以诸司所行公事置簿,排日随时,朱出墨入,逐件销附。”《元典章·户部八·盐课》:“仍将盐仓元关客名、盐数、卖过花名、月日、收到官钱数目,随於前簿本客名下销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