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驳回审问。
引《元典章·朝纲一·政纪》:“及结案重囚,虽经廉访司审録无寃,中间却有漏落情节,追勘不完,必致再行驳问,淹禁囚徒不能与决。”《明史·詹尔选传》:“驳问之事烦,上意在惩奸顽也,而或疑明启之刑书,几禁加等之纷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