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谓遣散奴婢,使之脱离奴籍,成为平民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四·杀奴婢倡佃》:“旧例,主殴放良奴婢,因伤致死,减凡人四等,合徒二年半。”明 陶宗仪 《辍耕录·奴婢》:“﹝奴﹞亦有自愿纳其财以求脱免奴籍,则主署执凭付之,名曰放良。”
⒈ 奴隶纳财脱除奴籍。
引元·陶宗仪《南村辍耕录·卷一七·奴婢》:「亦有自愿纳财以求脱免奴籍,则主署执凭付之,名曰:『放良』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