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官府缉捕罪犯的公文。
引明 高拱 《本语》卷五:“此(指匿名文书)宜痛革,只当各具访单,呈于都察院,会于都科,则害人者不得行其计矣。”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吏部一·考察访单》:“今制,匿名文书,禁不得行,唯内外大计,吏部发出访单,比填注缴纳,各不著姓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