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确定名分。
⒉ 固定的名分。
⒊ 宿命论谓人事均由命运前定,人力难以改变,称为“定分”。
⒈ 确定名分。
引《荀子·非十二子》:“终日言成文典,反紃察之,则倜然无所归宿,不可以经国定分。”
《后汉书·邓骘传》:“常母子兄弟,内相勑厉,冀以端慤畏慎,一心奉戴,上全天恩,下完性命。刻骨定分,有死无二。终不敢横受爵土,以增罪累。”
郭沫若 《十批判书·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》:“可见定分是这一派的重要主张, 慎到 与 彭蒙 为一类是很有根据的。”
⒉ 固定的名分。
引《新唐书·郁林王恪传》:“吾於 恪 岂不欲常见之?但令早有定分,使外作藩屏。”
《四游记·铁拐大怒洞宾》:“天下有大数,岂得妄为!华夷有定分,何得相犯!”
⒊ 宿命论谓人事均由命运前定,人力难以改变,称为“定分”。
引晋 欧阳建 《临终诗》:“真伪因事显,人情难豫观。穷达有定分,慷慨復何难!”
《宋书·顾顗之传》:“顗之 常谓命有定分,非智力所移。”
唐 吴兢 《乐府古题要解·鸟生八九子》:“言寿命各有定分,死生何叹前后也。”
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六:“粤 东诸生 谢启祚,年九十八,犹入秋闈。以年例当早邀恩赐,大吏每列其名,輒力却之曰:‘科名,定分也,老手未頽,安见此生不为耆儒一吐气。’”
⒈ 人生命分有定,富贵不能强求。也作「分定」。
引《三国演义·第二三回》:「君臣各有定分。嵩今事将军,虽赴汤蹈火,一唯所命。」
英语predestination, one's lot (of good and bad fortune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