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认领失物的文书。
⒉ 旧时擂台比武者所写的承认打死不论的文书。
⒊ 见“认保状”。
引清 李渔 《闻过楼》第三回:“况且这些贜物原是失去的东西,岂有不经官府、不递认状倒在强盗手中私自领回之理?”
引《隋唐演义》第十二回:“如要上去的,本人姓名、乡贯、年庚,设个誓,要写在认状上,见得打死勿论。”